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以上内容,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
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