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下: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
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诉讼时效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断状态完成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