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二次追尾责任的划分原则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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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二次追尾责任的划分原则
在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若出现二次追尾的情形,应由负责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循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通过对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发挥的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斟酌评估,从而公正合理地判定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责任。
具体来说,即当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的时候,便应该由该行为人为事故承担全责;
如果是由于各当事人均有过错而引起的事故,则应依照各自过错行为的影响力及其严重程度来判断他们是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相同的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依据源自我国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其中明确指出,交警部门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性来确认其责任。
具体如下几点规定:(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负有全责;
(2)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皆有过错而导致的事故中,应按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评定他们需要承担的主责、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各方当事人均未有过错,该事故可视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需负责任任。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况下,对方才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