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关于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股份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受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些限制性条件主要体现在公司的章程之中。
公司章程乃公司内部最为根本的自我管理立法,它规定了公司各项重大事务、组织结构以及日常运营的规范性安排,旨在保障各个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章程内容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偏差,经常引发关于股权转让应依据公司章程还是应该遵守公司法的争议。
以下为以上两种现象发生的具体情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自主决定股权的转让事宜,这意味着在现行的司法框架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再施加任何限制。
虽然如此,不少公司股东为了维持自身在公司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往往会在章程细则中额外补充相关条款,如:当股东欲在股东间转让股权时,需取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已获得批准且允许转让的股权,各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按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其制定此等规定的初衷在于防止未经事先许可,个别股东直接将所有持有股权全数转让给他人,导致新的控股股东出现,损害其他股东既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的第138条明确规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定转让权。
该条款牢固地奠定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基调。
,一些公司仍旧在章程中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以种种方式限制股权转让。
这种做法一度涉及到公司法中的关键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