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认定条件

### 带病回乡认定条件



带病回乡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主要指的是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些人员在退伍后,如果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并且生活困难,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1]。



具体来说,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申请;
2. 户口本;


3. 退伍军人证;
4. 军队医院证明,包括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


5. 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6. 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会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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